出租人(以下简称甲方): 身份证号:
承租人(以下简称乙方): 身份证号:
居间方(以下简称丙方):
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和本市有关规定,经丙方居间,甲,乙双方在自愿,平等,诚信的基础上,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,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。
一、厂房位置及权属基本情况
1.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青山湖区昌东梧岗村125号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。该厂房建筑面积共1000㎡。
2.厂房附属设施及水电气表读数
水表:1253吨。 电表:2568度。
二、租赁用途
1.乙方租赁该厂房作为木头加工使用。
2.在租赁期限内,未事前征得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使用用途。
三、租赁期限
1.该厂房租赁期为5年,自2012年10月1日起,至2017年9月31日止。
2.租赁期满,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厂房,乙方应如期交还。乙方如要求续租,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3个月向甲方提出,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要求。
四、租金及支付方式
1.该厂房的月租金为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;年租金为人民币720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;总租金为人民币360000大写叁拾陆万元整。
2.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(押贰个月租金然后逐月支付)。
五、其他费用
1.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、电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,并按单如期缴纳。
2.若需要电话及宽带,可由甲方代为申请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六、甲方的权利与义务
1.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属甲方所有,若是乙方后来因需要添加的设施不属甲方所有
2.甲方需按时将厂房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。
3.甲方应负责对厂房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(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)。
4.甲方应保证所出租厂房权属清楚,无任何债务纠纷;厂房共有人对出租该厂房完全同意,并同意由甲方全权处理。